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并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必要性 |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效力: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是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經過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關于委托代理機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合同備案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由當事人一方辦理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對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中介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出具授權委托書。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