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1. 證明商標代表著商品具備更高的品質和信譽,更容易使消費者信任,有利于向市場統一推銷商品,樹立統一的品牌形象。
2. 注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名優、特色商品名稱,否則此類商品名稱濫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質特色,將使商品特色削弱殆盡,使寶貴的地區特色商品財富受到損失。
3. 注冊證明商標后,由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統一管理名優特色產品品牌,將之置于法律保護之下,使經 營者、生產者能夠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保證商品特定品質,使證明商標能夠依法、合理使用, 這是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發展不可缺少的一環。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內申請證明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 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上述規定所述的組織應具備的條件為:
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 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同時,申請證明商標還需要準備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所出具的關于批準以申請人名義將 "××"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批文、省級行業主管機構對產品生產地域范圍的證明、"××"證明商標管理規則等材料。
申請注冊證明商標的流程與普通商標注冊時的流程一致,申請注冊證明商標一般需要1年半左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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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官費: |
30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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