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議申請是防止自身商標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徑。
(2)異議是商標法賦予社會公眾對即將授權商標表達自己主張的法定權利,當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維護自身利益(《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3)異議是防止他人搶注商標、版權、字號等在先權利的重要途徑(商標局審查商標注冊時并不知曉"茜美"和"一方山水"有侵犯在先權利的情況,當事人通過異議則成功阻止他人注冊)。
(4)異議申請是當事人阻止初審商標不能注冊的最佳途徑,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緩競爭者推出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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