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博代理林育蘭第4322830號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一審勝訴
時間:2013-05-31
【案件簡述】
案件當事人:
原告:林某某(粵博客戶)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中山市美斯特實業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申請人:原告,申請日期:2004年10月22日,申請號:4322830號,指定使用商品:第11類1104、1105、1106、1110、1111組電爐、電熱水瓶等。
引證商標一:
申請人:第三人,注冊日期:2002年1月4日,注冊號:3062270,核定使用商品:第11類1104、1105、1106、1110、1111組飲水機、消毒櫥柜等。
引證商標二:
申請人:第三人,注冊日期:2003年3月10日,注冊號:3480501,核定使用商品:第11類1104、1110組電炊具、電壓力鍋(高壓鍋)等。
第三人于2010年4月21日向商評委提出爭議商標撤銷申請,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商評字[2011]第30703號爭議裁定。
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委托我所律師于法定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商評字[2011]第30703號爭議裁定。
【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在商標行政階段未能及時提交證據,因此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是否采納方面,我方提出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原因,并未原告在行政階段怠于行使權利所致,且爭議商標使用多年,一旦被撤銷將無其他救濟渠道,因此在訴訟階段,法院認可了我方指導客戶搜集并組織提交的證據。本案主要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該法律條文可以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商標是否近似,一是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類似。關于商標近似的問題,我方在訴訟階段提交了大量的使用證據及知名度的證據,用以證明我方的商標經過了長期的使用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因此法院在最終判決時考慮了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保護在先商業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一定區別,最終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粵博代理僑昌化學第6395952號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一審勝訴
時間:2013-05-31
【案件簡述】
案件當事人:
原告: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粵博客戶)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山東僑昌化學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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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 |
引證商標 |
申請人:第三人,申請日期:2007年11月23日,申請號:3250320號,指定使用商品:第1類0109組氮肥、農業肥料等。
引證商標:
申請人:被告,注冊日期:1999年8月18日,注冊號:1488577,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0505組除草劑、滅幼蟲劑等。
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商評委提出爭議商標撤銷申請,并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商評字[2011]第36313號爭議裁定。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委托我所律師于法定期限內提起本案是訴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商評字[2011]第36313號爭議裁定。
【律師點評】
本案主要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該法律條文可以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商標是否近似,一是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類似。關于商品類似的問題,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具有較大的關聯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用于農業生產、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關聯性,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最終認定爭議商標的肥料類產品與引證商標的農藥類產品構成類似商品。
粵博代理佛山市三水酒廠第6734469號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一審勝訴
時間:2013-05-31
【案件簡述】
案件當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區酒廠有限公司(粵博客戶)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肇慶市帝一酒業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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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 |
引證商標 |
申請人:原告,申請日期:2008年5月21日,申請號:6734469號,指定使用商品:第33類3201組,米酒、黃酒、料酒、燒酒等。
引證商標:
申請人:第三人,注冊日期:2001年12月27日,注冊號:3052614,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3301組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酒(飲料)、白蘭地、威士忌酒等。
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針對第三人的爭議申請,作出商評字[2011]第31029號爭議裁定書,裁定撤銷爭議商標。原告不服商標爭議裁定向一中院起訴,一中院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60號行政判決書。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支持了的上訴請求,判決撤銷商評字[2011]第31029號爭議裁定。
【律師點評】
本案主要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該法律條文可以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商標是否近似,一是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類似。關于商標近似的問題,本案中考慮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生效判決認定引證商標由中文黑體字"帝一秀"與外文大寫字母"DISHY"構成,結合引證商標中的外文部分的字母構成和讀音、引證商標中中文部分的字體等因素,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為"帝秀",與"帝壹"區別明顯,同時三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大量的爭議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能夠證明爭議商標經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具備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場聲譽,相關公眾在客觀上已經能夠將爭議商標與其他商業標志區別開來。故綜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標志的區別、爭議商標的知名度、市場客觀實際等情況,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粵博代理阜陽市大北農飼料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一審獲勝
時間:2013-06-07
原告阜陽市大北農飼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阜陽大北農公司)因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商評字[2012]第11412號《關于第4916920號"邵根伙FYDBN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簡稱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洸┞蓭煘楸桓娴谌吮本┐蟊鞭r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
粵博律師在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答辯基礎上補充說明北京大北農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的姓名在飼料、農藥等農業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已構成他人在先姓名權的侵犯,并要求維持被訴裁定的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2]第11412號《關于第4916920號"邵根伙FYDBN及圖"商標爭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