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標被提出異議復審若放棄答辯將直接面臨商標被不予核準注冊的風險。
(2) 異議復審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評委反駁異議復審申請人觀點的唯一途徑(《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1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
(3) 商標被他人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后,不答辯無疑將增加對方成功的機率,答辯無疑將增加我方成功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