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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標被異議若放棄答辯將直接面臨商標被不予核準注冊的風險。
(2) 異議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標局反駁異議方觀點的唯一途徑(《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
(3) 商標局對異議進行書面審理,不答辯無疑將增加對方異議成功的機率,答辯無疑將增加我方成功的機率。例:“鼎固”商標異議案進行了答辯,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中東”商標異議案未進行答辯,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