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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馬德里協定》的要求,商標國際注冊應通過原屬國的注冊當局向國際局提出,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必須采用共同細則所規定的格式提出,根據共同細則第2條的規定,與國際局之間的通信應按照WIPO總干事根據共同細則第41條的規定所發布的“行政指令”(admininistrative instruction)的要求進行。2005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指令對于提出申請的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據行政指令第6條規則的規定,有兩種可以接受的方式。
1. 書面方式
行政指令第6條a款規定,除行政指令第11條a款另有規定者外,申請應以打字機或其他機器打印的書面提交防衛有效。
共同細則規定允許用電話傳真和電報或用戶電報來傳遞除了國際申請之外的其他文件或通知。
2. 電子形式
根據行政指令第11條款的規定,在國際局和有關原屬國的注冊當局之間的通信,包括國際申請的提交,可通過國際局與有關注冊當局同一的方式使用電子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