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撤銷案件的一點思考
作 者: 楊靜安 發表于: 《中華商標》2013年第4期
摘 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樓盤名稱進行商標注冊并沒有可直接對應的商品項目可以選擇。但樓盤名稱符合商標的概念特征,滿足納入商標法保護的理論前提,能夠發揮商標的識別作用,符合"商標"的基本概念,應當進行商標注冊并受到保護。隨著市場實踐的發展,將"商品房"歸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必要性日益凸顯,希望相關部門盡快將"商品房"作為商標注冊的具體商品項目增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2012年重大商標事件解讀
作 者: 楊靜安 發表于: 《中國知識產權》(網絡版)
摘 要:2012年是重大商標事件集中呈現的"中國商標年",筆者謹以一名知識產權服務從業者的視角來梳理這一年來的切身感受和認識。一、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涼茶商標 加多寶公司產品更名;二、唯冠與蘋果公司的"iPad"商標之爭以和解收場;三、"林書豪"商標被瘋搶;四、籃球運動員Michael Jordan狀告中國喬丹體育;五、"國酒茅臺"商標初審公告引發爭議;六、"莫言醉"商標高價轉讓事件。
從"澗楠春"商標行政糾紛案看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作 者: 楊靜安 孫嘉美 發表于: 《中華商標》2012年第5期
摘 要: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內容包含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中,并適用于商標行政案件。如果在后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在看到'在后商標'時通常雖會想到'在先的馳名商標',但卻能認識到該商品或服務并非由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或與其有特定關聯,則應認為該馳名商標可以獲得反淡化的保護。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應把握的要件和思路是"相關公眾具有三個層次的認知"。
中國和澳大利亞商標異議制度的區別和比較
作 者: 何敏、王合鋒 發表于: 《中華商標》2010年第6期
摘 要:商標異議制度是對商標核準制度的一種補充,為商標權利人維護商標權利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途徑,為維護商標權利的穩定起到了保護作用。本文將從中國和澳大利亞的商標異議制度的在異議期限、異議理由、審查方式、救濟措施和權利轉移制度等方面展開論述,目的在于理論的一種探討,在立法時參考國外的先進經驗,以促進中國異議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