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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駁回復審是商標法賦予申請人對商標駁回的唯一救濟途徑(《商標法》第32條規定商標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 商標局駁回商標具有主觀性,當事人可在駁回復審中通過理由闡述并提供證據來影響商評委對商標的再判斷。
(3) 重要商標被駁回時,只要有一線希望,大多數當事人都會選擇權利用盡進行爭取。
(4) 駁回復審可以保留在先申請權,等待掃除注冊的障礙以使商標最終取得注冊。
(5) 駁回復審可以保留在先申請權,等待掃除注冊的障礙以使商標最終取得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