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被爭議若放棄答辯將直接面臨注冊商標被撤銷的風險。
(2)爭議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評委反駁爭議方觀點的唯一途徑(《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1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
(3)注冊商標被他人提出爭議申請后,不答辯無疑將增加對方爭議成功的機率,答辯無疑將增加我方成功的機率。